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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须知
1. 承保公司及投保地区
您与保险人订立的是保险合同。
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在线”)承保。泰康在线总部设立于湖北省武汉市,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若您在泰康在线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本产品,不影响您的理赔,但您在保险公司的柜面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2.适用条款
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医疗保险U款(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512023120104631)、《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9932512024011712801)。
3. 名词解释
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客户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制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投保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犹豫期,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泰康在线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泰康在线保险将在收到您提供的完整申请资料后,最晚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情况特别复杂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您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我们将通过电话、短信等途径向您说明,并视实际情况延长办理时间。未满期净保险费会退还至保费支付账户或您名下指定账户。未满期净保险费计算方式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
其他释义详见保险条款。
4. 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5. 承保形式
如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选择需要的保险方案,泰康在线将在收到投保信息后进行核保,若核保通过,泰康在线在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6. 保单形式及查询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
途径一:泰康在线官网tk.cn→客服中心→保单服务
途径二:“泰康在线保险服务”微信公众号→保单服务→我的保单→点开对应保单→电子保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泰康在线保险客服电话40007-95522,您需要提供寄送地址以方便我司寄送(相应快递费将由您承担)。
7. 发票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则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泰康在线保险服务”微信公众号→保单服务→我的保单→点开对应保单→电子发票。如您需要纸质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联系在线客服或拨打泰康在线保险客服电话40007-95522,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为您寄送(相应快递费将由您承担)。
8. 批改和退保须知
(1)申请途径
(1.1)渠道办理可联系您的购买渠道;
(1.2)泰康在线办理:通过“泰康在线保险服务”微信公众号、泰康在线保险APP、泰康在线官网(tk.cn),自助办理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变更、退保等;
(1.3)泰康在线客服办理:联系在线客服或电话客服40007-95522;
(2)批改所需材料清单
(2.1)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影像
(2.2)涉及变更内容相关证明的原件影像
(2.3)根据不同险种要求的其他材料
(3)退保需要您提供的材料
(3.1)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影像
(3.2)投保人银行卡/账户信息
(3.3)投保人联系方式
(3.4)根据不同险种要求的其他材料
(4)批改、退保进度查询
“泰康在线保险服务” 微信公众号→保单服务→我的保单→点开对应保单→批改/退保进度查询。
9. 理赔流程
(1)理赔申请
您可前往“泰康在线保险服务” 微信公众号理赔或拨打泰康在线保险客服电话40007-95522理赔。
(2)理赔争议申请途径
很抱歉我们的理赔结论没有做到您的满意,您可以通过,泰康在线官网(tk.cn)→消保专栏→投诉与建议联系我们,进行理赔争议申请。
10. 健康管理服务须知
如购买产品中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管理服务相关信息请查阅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服务信息表》。
11.信息安全
泰康在线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2.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可通过“泰康在线保险服务” 微信公众号→保单服务→我的保单进入保单进行自助变更,或与泰康在线客户服务电话40007-95522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13.我们的联系方式
在线客服或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7-95522;
建议及投诉电话:40007-95522;
14.投诉受理流程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泰康在线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泰康在线投诉,投诉电话:40007-95522
投诉接收邮箱:tkzxfw@taikanglife.com;
流程及进度查询途径:泰康在线官网(tk.cn)→消保专栏→投诉与建议→进度查询。
15.偿付能力告知及公司风险综合评价
泰康在线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泰康在线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www.tk.cn/zxpublicinfo/zxxx/cfnlxxpl/自助查询。
二、产品说明
1.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本产品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70周岁(含)。
2.本产品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
3.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
4.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各月的保险费。若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可在本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补交保费,如果在此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若在本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仍未补交保费的,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本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5.本产品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有15天犹豫期。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超过15天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保险人仅退还保单未满期保险费。
6.本产品同一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仅可投保一份,多投超出部分无效。
7.本产品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不支持投保。
8.本产品是一年期健康险产品,保费会随着投保年龄变化而变化。
三、特别约定
1.本产品自保单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续保本保险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2.本产品不承保投保前所患既往症(释义详见条款)引起的相关费用,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作出书面认可的除外。投保时健康告知中未问及的既往症视作我们已知晓并书面认可。
3.本产品社保内原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社保内一般医疗保险金共用5万元免赔额,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一免赔额为2万元。
4.本产品社保内原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均为300万元,社保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600万元,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一 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四项责任年度累计保险金额为600万。
5.本产品社保内原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社保内一般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40%的比例进行赔付。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照24%的比例进行赔付。若被保险人以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保险人按照40%的比例进行赔付。
6.本产品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一的赔付比例为60%。
7.本产品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一的药品目录清单详见http://www.tk.cn/service/yljgypqd/ypqd/ 。
8.本产品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清单一和清单二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赔付比例为30%,其中清单一的月限额为2000元,清单二无月限额。
9.本产品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一和清单二可以登录http://www.tk.cn/service/yljgypqd/ypqd/ 自助查询。
10.本产品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以及保险人扩展承保医院:泰康同济(武汉)医院、泰康仙林鼓楼医院、北京泰康燕园康复医院、上海泰康申园康复医院、广州泰康粤园医院、成都泰康蜀园医院、武汉泰康楚园康复医院、苏州泰康吴园康复医院、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上海冬雷脑科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
四、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人(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同意保险人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本人同意保险人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保险人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保险人及与保险人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6.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7. 本人已知晓本产品生效后退保有损失: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未满期保险费计算以条款释义为准。
1.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续保本保险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2. 本产品不承保投保前所患既往症(释义详见条款)引起的相关费用,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作出书面认可的除外。投保时健康告知中未问及的既往症视作我们已知晓并书面认可。
3. 本产品社保内原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社保内一般医疗保险金共用5万元免赔额,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一免赔额为2万元。
4. 本产品社保内原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均为300万元,社保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600万元,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一 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四项责任年度累计保险金额为600万。
5. 本产品社保内原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社保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社保内一般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40%的比例进行赔付。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照24%的比例进行赔付。若被保险人以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保险人按照40%的比例进行赔付。
6. 本产品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一的赔付比例为60%。
7. 本产品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目录一的药品目录清单详见http://www.tk.cn/service/yljgypqd/ypqd/ 。
8. 本产品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清单一和清单二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赔付比例为30%,其中清单一的月限额为2000元,清单二无月限额。
9. 本产品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一和清单二可以登录http://www.tk.cn/service/yljgypqd/ypqd/ 自助查询。
10. 本产品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以及保险人扩展承保医院:泰康同济(武汉)医院、泰康仙林鼓楼医院、北京泰康燕园康复医院、上海泰康申园康复医院、广州泰康粤园医院、成都泰康蜀园医院、武汉泰康楚园康复医院、苏州泰康吴园康复医院、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上海冬雷脑科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
11. 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各月的保险费。若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可在本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补交保费,如果在此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若在本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仍未补交保费的,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本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本产品《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医疗保险U款(互联网专属)条款》的责任免除为: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但涉及特定疾病病种释义中“其他类特定疾病”第四十一条约定的情况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但涉及特定疾病病种释义中“其他类特定疾病”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特殊类特定疾病”第二十七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或服刑期间伤病;
(4) 被保险人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7)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职业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非因意外导致的流产;
(10)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及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牙科治疗;
(11) 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的治疗(但涉及特定疾病病种释义中“其他类特定疾病”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12) 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3) 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它人工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4) 未经医院出具外购药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符合以上三项任何一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5) 减肥、胃减容术(包括可调节式束带手术、袖状胃切除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水囊手术、胃肠转流术);
(16) 被保险人因投保前所患既往症引起的相关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作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本产品《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医院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的责任免除为: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疾病;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5) 被保险人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6)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处方药未经我们指定的互联网医院医生开具处方的,或未在本合同约定的申请入口进行预约、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9) 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保险金申请或审核未通过;
(10)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1) 药品配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1、投保人同意授权泰康在线通过该投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转账支付与泰康在线约定的首期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
2、投保人保证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交保险费,若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致合同不能成立或不能持续有效,因此引起的责任概由投保人承担(为避免清户,账户中余额要始终保持>10元)。
3、投保人同意泰康在线将多收的保险费及因延期承保、撤销投保申请、撤单、退保等引起的退费通过投保人提供的该交费账户返还给投保人。
4、投保人因故结清该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通知泰康在线进行变更。
5、如因系统原因保费划转不成功,造成合同未成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6、投保人同意将其提供的银行账户默认设置为常用账户,该常用账户的扣、退费规则同上。
为了向您提供便捷的保险投保服务,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获取您的授权从广州吉信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获取您的个人“活跃银行名称信息”用于为您提供保险产品服务。